被告邹泽,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文佐诉被告邹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文佐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川
")被告邹泽,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文佐诉被告邹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文佐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