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松涛,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景坤,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维彦诉被告田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委托代理人杨松涛,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景坤,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维彦诉被告田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