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文双,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久洪诉被告何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久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久洪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川
")被告何文双,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久洪诉被告何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久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久洪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