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富诉吴贵权、何志远、曹国章、费绍芬采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2
原告李光富,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廖锦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贵权,住遵义市。

被告何志远,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曹国章,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费绍芬。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光富诉被告吴贵权、何志远、曹国章、费绍芬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已减半),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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