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世乾、丁健、丁琼、丁燕诉孙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1
原告丁世乾,住遵义市。

原告丁健。住遵义市。

原告丁琼。

原告丁燕,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思林,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乾、丁健、丁琼、丁燕与被告孙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乾、丁健、丁琼、丁燕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世乾、丁健、丁琼、丁燕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世乾、丁健、丁琼、丁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叶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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