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莉,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令狐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
")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莉,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令狐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