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勤诉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1
原告吴昌勤,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蕴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茅草铺,组织机构代码:58726XXXX。

法定代表人殷丙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新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勤与被告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勤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勤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勤承担。

审 判 长  周嵩松

人民陪审员  黄天志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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