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尉义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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