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丽英,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6698XXXX。
委托代理人陈恺。
委托代理人廷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玉、朱丽英与被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玉、朱丽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泽玉、朱丽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玉、朱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泽玉、朱丽英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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