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刚,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栋3单元12-3号。
法定代表人阮成果,职务:经理。
被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鸿,职务:总经理。
被告赵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路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赵星,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赢鑫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应依法减半收13000.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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