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景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住宅小区1号楼一层11号。
负责人吴文柯。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大军诉被告王文、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姚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免于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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