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诉郑义琴、李颖、罗昭敏、黄达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义银监分局办公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750XXXX。

负责人:袁红。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义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李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罗昭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黄达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诉被告郑义琴、李颖、罗昭敏、黄达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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