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和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夏光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新雨诉被告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应依法减半收11400.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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