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
法定代表人江中琴,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锡江诉被告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锡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子龙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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