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祥吉,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曾令彬,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昌华诉被告王祥吉、曾令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昌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62.5元,由原告陈昌华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税新素 人民陪审员 聂昌权 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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