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平诉被告张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李黔志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倩
")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平诉被告张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李黔志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