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骆开国,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樊贵军之丈夫。
委托代理人冯在修。
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新华路7。
法定代表人耿贵刚。
被告杨坤,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贵军诉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樊贵军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人民陪审员 张成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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