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贵军诉贵州新联爆工程有限公司、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7
原告樊贵军,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骆开国,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樊贵军之丈夫。

委托代理人冯在修。

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新华路7。

法定代表人耿贵刚。

被告杨坤,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贵军诉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樊贵军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人民陪审员  张成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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