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进文,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李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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