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仕均诉谢兴照、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大坎村白沙村民组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7
原告姚仕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兴照,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大坎村白沙村民组。

负责人张吉现,该组组长。

原告姚仕均与被告谢兴照、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大坎村白沙村民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正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仕均及委托代理人廖万顺,被告谢兴照及委托代理人姚剑飞,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大坎村白沙村民组的负责人张吉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仕均诉称:2015年4月,被告将原告2002年7月承包的荒山树木毁坏,部分林地被被告开荒种粮,产生纠纷。被告称原告承包的荒山是2011年小组长指认给他的,但提不出任何承包合同,原告一直外出务工,不知道重新承包荒山相关事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貌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土地涉及荒山、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仕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免于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正敏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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