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秋堂,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黄文先,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肖瑞权诉被告胡秋堂、黄文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瑞权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瑞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瑞权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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