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洪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林,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遵义泓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泓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泓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泓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