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敖霖,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韬韡,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廷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杨万琴诉被告周廷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万琴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万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万琴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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