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延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秦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石泽,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杨光烈,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舒宏禄,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韦少东诉被告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杨光烈于2015年3月23日对诉争房产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告韦少东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第三人杨光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独立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韦少东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杨光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韦少东已缴纳66 140元,应减半收取 33 070元,由原告韦少东承担33 070元;第三人杨光烈缴纳30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杨光烈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