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艾启贤,该公司经理。
被告艾启贤,男,布依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刘艳君与被告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艾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艳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刘艳君承担。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闫 杰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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