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君诉遵义市煌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艾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6
原告刘艳君,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艾启贤,该公司经理。

被告艾启贤,男,布依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刘艳君与被告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艾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艳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刘艳君承担。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闫 杰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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