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县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
法定代表人李小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天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江志洪诉被告遵义县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志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志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志洪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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