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海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饶小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洪兴,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庆亮,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文合英诉被告遵义海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洪兴、王庆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合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合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合英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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