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和英诉遵义海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洪兴、王庆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6
原告文合英,女,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河溪镇。

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海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饶小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洪兴,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庆亮,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文合英诉被告遵义海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洪兴、王庆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合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合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合英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山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