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刚,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路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星,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赢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栋3单元12-3号。
法定代表人阮成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0.00元, 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应退还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费35160.00元。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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