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
被告唐华,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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