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顺诉雷淑珍、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6
原告夏吉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雷淑珍,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吉顺与被告雷淑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吉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吉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吉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应退还原告夏吉顺诉讼费2150.00元。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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