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承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国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被告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修厂,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刘明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彭文刚诉被告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国洪、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文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彭文刚承担5300元,退还原告彭文刚4900元。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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