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刚诉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国洪、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6
原告彭文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

委托代理人朱承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国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被告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修厂,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刘明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彭文刚诉被告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国洪、遵义市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文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彭文刚承担5300元,退还原告彭文刚4900元。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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