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安宇轩报业大厦B-9-1号。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庆与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庆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应退还原告胡庆诉讼费1150.00元。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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