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文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汛。
被告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
法定代表人江中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云汪与被告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云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云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云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 由原告蔡云汪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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