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仁宣与王庆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0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富,系王庆福之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仁宣,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婧。

黄仁宣与王庆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理作出(1998)赤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王庆福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遵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赤水市人民法院(1998)赤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作出(1999)赤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王庆福不服再次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遵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庆福不服,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2012)遵市检民再建字第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立民再检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经审理后作出(2014)遵市法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1999)遵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和赤水市人民法院(1999)赤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赤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仁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仁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仁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黄仁宣承担。

审 判 长  谢盛强

代理审判员  张涛松

代理审判员  任小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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