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洪江、谌益权诉谌洪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2
原告谌洪江。

原告谌益权。

被告谌洪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谌兴连。

原告谌洪江、谌益权诉被告谌洪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洪江、谌益权,被告谌洪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谌兴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谌洪江、谌益权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老辈三代系一家人,历史以来院坝和阳沟是一条共同通道。在被告的住房后,原告谌洪江有耕地1亩,谌益权有3亩,都种农作物,进出耕地均要从该共同通道通行。2013年12月,被告在共同通道的尽头修建一厕所,并占据通道上的部分路面,妨碍了原告的通行。2015年6月,被告将共同通道砌上围墙,并安装铁门,不准原告通行。2015年7月15日,经村委、国土所的工作人员现场处理,由被告撤除路上的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但村委、国土所工作人员离开后,被告说:撤除障碍物让原告通行,原告每步需付5元。综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让原告通行。

被告谌洪德辩称,原、被告系同祖同宗三代以内血亲关系。被告购买原祖辈留下的房屋、正房及厢房并进行修缮,将原来仅有42平方米的院坝变成60余平方米,给大家营造了宽敞的环境,同时将存在安全隐患60多年的围墙拆掉,重新修建加高,将原进出的门加宽至2米,给原告提供了方便。被告虽然安装了铁门,但门未关,又未上锁,任何人都可以通行,亦没有阻止原告通行。谌洪江称在被告住房后有1亩耕地不属实,首先,该宗土地权属不明,且土地与谌洪江住房相邻,谌洪江进出土地从住房后门一步就可到达;其次,从谌洪江住房右面有一条1米之宽的自然通道可到谌洪江的土地。综上,谌洪江对该宗土地无所有权,不是适格的主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本案争议的院坝及通往谌益权、谌益金等菜地的通道属原谌益禾、谌益权、谌益金、谌益兴四户共用,院坝的共用面积为42平方米。2011年7月,谌益金将其菜地转让给谌洪江。随着时间的推移,谌洪德购买原住户的部分旧房屋进行改建,在院坝前面砌围墙,安装带锁的铁门,并在现其住房与谌洪江、谌洪福房屋之间的通道堆放部分杂物,在通道的尽头修建一个厕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其通行,于是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委、社区及土管所组织调解未果。同时查明,谌益权的菜地在谌洪德房屋后,谌益权的房屋在争议院坝外即村级公路下面,谌益权到其菜地要经过谌洪德安装的铁门,院坝及谌洪德、谌洪江、谌洪福房屋之间的通道。谌洪江的菜地在其房屋后,谌洪江可以从其住房后直接到达菜地,从涉案通道也可以到达。

上述事实,有《调解委员会证明》、《土管所证明》、《那克社区服务中心证明》、《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照片》、《房屋买卖契约》、《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勘验图》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的院坝及谌洪德、谌洪江、谌洪福房屋之间的通道是历史形成的共用通道,亦是谌益权到其菜地的必经通道。现谌洪德将院坝用围墙围上,安装带锁的铁门,并在通道上堆放杂物,妨碍了谌益权的正常通行。但谌洪德砌围墙,安装铁门系从其住房整体性考虑,如强制拆除围墙,不但不利于邻里的和睦相处,反而将加深双方的矛盾。为了既方便双方的生产、生活,又不给双方造成损失,谌洪德应拆除铁门上的锁,不得再上锁,并清理通道上堆放的杂物,让谌益权正常通行。对谌洪德在通道尽头修建的厕所,并不影响二原告的生产、生活,故对二原告要求拆除厕所此请求,不予支持。谌洪江虽然可以从其住房后门直接进出菜地,但涉案通道系共用通道,谌洪江仍有权使用该通道,故对谌洪德称谌洪江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之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谌洪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拆除其位于六枝特区那克社区青龙居委会三组17号房屋前围墙铁门上的锁,不得再上锁,并清除通道上的杂物,让原告谌洪江、谌益权方便通行。

二、驳回原告谌洪江、谌益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肖鸿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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