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婷玉诉王三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2016-08-31 13:01
原告胡婷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学良,贵州省盘县司法局柏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三美。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亮,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大道9-18号地块,工商注册号:520202000115852。

负责人龚洪胜,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安。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婷云与被告王三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下达(2015)黔盘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2015)黔盘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十四行、第十五行“另查明,胡天喜为原告父亲,胡天喜共生育四名子女,原告及胡天喜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补正为“另查明,胡光喜为原告父亲,胡光喜共生育四名子女,原告及胡光喜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审判员  黄千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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