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洪强。
被告贵州圣贤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秋香诉被告贵州圣贤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秋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秋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秋香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原告姚秋香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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