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廖晓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世贵。
被告张思涛,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思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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