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正会,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子华,成年。
本院在审理林开喜诉佘正会、王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开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开喜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开喜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7.00元,由原告林开喜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凌东
")被告余正会,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子华,成年。
本院在审理林开喜诉佘正会、王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开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开喜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开喜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7.00元,由原告林开喜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