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8
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西后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穆秦,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

委托代理人姜志豪。

被告曾臻,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徐凌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