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国珍,务农,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序文,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黄中伦,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李建涛、蒋国珍诉黄中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涛、蒋国珍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涛、蒋国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涛、蒋国珍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李建涛、蒋国珍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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