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涛与黄中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7
原告李建涛,务农,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蒋国珍,务农,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序文,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黄中伦,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李建涛、蒋国珍诉黄中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涛、蒋国珍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涛、蒋国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涛、蒋国珍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李建涛、蒋国珍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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