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56
原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祖飞,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原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祖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乌当区新添寨某某村某某公园8栋3-03号房屋,被告向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未依约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起诉至法院,并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民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银行贷款206399.98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拒隐匿,拒不履行债务,法院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代为还款,原告代偿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本息211169元及执行费306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为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4日,原告(出卖人)与被告(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某某公园G8栋3层03号房屋。2008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蒋某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被告向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按揭贷款28.70万元购买前述房屋,原告对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起诉至法院,并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需支付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及时履行判决书内容,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2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211169元、逾期利息和执行费3067元。2015年2月5日,原告向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支付银行贷款211169元,并支付执行费306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云民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代偿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之间系债权债务及担保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中,因被告蒋某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依约诉至法院,并由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支付银行贷款211169元,并支付执行费3067元。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蒋某追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蒋某立即向其支付代偿款本息211169元、执行费306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代偿后,产生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款“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11169元及执行费306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蒋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民述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克

代理审判员  邵泓泽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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