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梅与罗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55
原告吴雪梅.

委托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开洪。

被告黄贵林。

被告罗紫文.

原告吴雪梅诉被告罗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雪梅的委托代理人幸刚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贵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罗紫文经公告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雪梅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罗紫文向原告提出借钱,因原告与被告黄贵林多年前就认识,故2014年4月2日将30万元借给罗紫文,罗紫文向原告出具了借据,黄贵林在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日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3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18000元(从2014年10月2日暂算至2015年1月2日,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黄贵林庭后向我院提交答辩状辩称,我与罗紫文2010年12月已经离婚,发生借贷关系时我与罗紫文已经不是夫妻。原告借款给罗紫文的目的是获取3分的月息。2013年吴雪梅就已经放款给罗紫文,事后吴雪梅觉得不放心,请求我证明罗紫文收到她的借款,并让我每月督促罗紫文付利息钱,当时我向原告说清楚,我只是见证与督促的担保,不承担偿还责任。每个月会有一笔固定的钱,在约定的日期打入吴雪梅的账户。吴雪梅放款是自己贪图高息发生的行为,我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庭调查事实真相,公正判决。

被告罗紫文无答辩意见也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紫文作为借款人,被告黄贵林作为担保人,案外人吴迎春作为见证人向原告吴雪梅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吴雪梅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10月2日。本人承诺在2014年10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清,自愿承担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赔偿。”借据落款为2014年4月2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均在上述借条上签字或捺印。同日,原告吴雪梅通过银行汇款向罗紫文分两次转款人民币200000元、158900元,原告自述多出的58900元是原告的母亲出借给被告的借款,该笔借款尚未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汇款凭证在案为凭,经本院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黄贵林、罗紫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本案事实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依原告吴雪梅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原告吴雪梅能够提交借条与汇款凭证互相印证借款事实,罗紫文向吴雪梅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原告诉请要求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为,利息应从2014年10月3日,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截止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黄贵林辩称自己并未承担担保还款责任,而是督促还款的责任,该陈述与借据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贵林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且借据中并未约定担保类型,被告黄贵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雪梅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0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黄贵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罗紫文、黄贵林承担。(此款原告吴雪梅已预交,被告罗紫文、黄贵林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浩

代理审判员  王潇

代理审判员  唐环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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