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晓霞,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某,现于监狱服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宋晓霞、被告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原告年少不懂事,相识不到半年就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婚后,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未停止。2012年12月29日,原告在贵阳市黔灵医院生下长女柯某某。2013年7月12日被告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原告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渔安新城,被告服刑期间,原告独自抚养原、被告的长女,照顾家庭。现被告刑期将届满,原告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被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更加冲淡原、被告原本就不深厚的情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被告婚生女柯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柯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还有二十多天就出狱,离婚的事情需等被告出去后再说,现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2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柯某某,原告杨某某系初婚,被告柯某某系再婚。被告柯某某因持有仿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法刑初字第17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二年有期徒刑。2015年4月1日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渔安村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载明:“兹证明杨某某(身份证号:×××)从2013年1月至今在我小区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居住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原、被告系自由结合的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一女柯某某,可见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柯某某虽因持有仿造的发票罪被我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但今年7月11日即将刑满出狱,原、被告多增加理解和沟通,还是有和好如初的可能。加之原、被告婚生女柯某某年纪尚小,需要父母的共同关心和照顾,故从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熊炯嵩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盈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