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某,住贵州省贵阳市,系原告之女,特别代理。
被告赵某,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为贵州省开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本院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赵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该快件被退回(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详,电话错),且本院多次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联系被告,均为停机状态,亦无法联系上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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