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苏承锐,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贵阳市。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承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2013年8月,原、被告在网上认识,2014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性格孤僻和偏激,长时间对原告不管不顾,偶尔到原告处居住,多次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15年3月15日晚上22时许,久未联系的被告突然冲到原告住处闹事,持刀将原告房门砍坏,并威胁原告及其家人,后经原告家人报110后,警察出警将此事平息,险造成双方家庭打斗。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与我是认识半年后结婚的,结婚前原告就知道我的性格,现在以我性格孤僻、偏激为由要求离婚,理由不成立,不同意离婚。关于双方的吵闹,是我要进原告家见原告,但是她的亲友不让,而且原告亲属威胁我,并不是我威胁她。我现在有病,不能接受刺激,不同意离婚。
经审查明:原、被告2014年4月2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登记结婚,原告顾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原、被告登记结婚后,长期分居。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发生纠纷,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出警处理。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现场出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系自由结合的夫妻,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但原、被告登记结婚后,长期分居,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结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原告至今未与被告家长见面,且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之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仅有的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顾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熊炯嵩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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