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陈某某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52
原告陈某某,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陈某某,住贵阳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唤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雇我搞房屋修建。2008年在红岩新村搞修建时,被告就欠我7500元。2012年10月在碧海乾图搞修建时又欠我2500元。因为两次都没有给我钱,就总的打了一张欠条给我。由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我的工资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元欠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某某做工工资一万元(10000元)整。欠条人上签名陈某某”。由于陈某某一直没有给付陈某某工资款,双方今年6月3日一同到法院,被告才出示其身份证原件,原告才发现被告身份证上的名字叫陈某某。同时陈某某自述本人曾用名为陈某某。由于陈某某当时只同意每月给几百元逐步还清,原告没有同意,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身份证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一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斌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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