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52
原告董某,住贵阳市。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张泽勇,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蒙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董某诉被告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泽勇、王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万元,用于银行贷款调头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月12日止)。按月付息,被告不得将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若不能按期归还,除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外,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还款0.2%的违约金。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700万元(银行卡转账)。被告按月息2.5%支付了部分利息(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请求借款期限延期到2014年7月12日。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和应付利息。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支付利息175万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蒙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万元,用于其银行贷款调头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月12日止)。按月付息,被告自愿以其个人及家庭资产对被告所负的一切责任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不得将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若不能按期归还,除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外,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还款0.2%的违约金。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我本人蒙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董某借款700万元,大写柒百万元整。我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5%(月二分五)向董某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承诺人蒙某某2013年11月13日。” 当日,原告两次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贵阳清溪路支行账户(6222082xxxxxxxxxxxx)转账700万元 。被告从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按月息2.5%支付了部分利息。2014年1月13日经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延期到2014年7月12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万元,并按月息2.5%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书》、《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且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蒙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万元,有《借款协议书》及《承诺书》及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2.5%,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利息高出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董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从2014年5月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50元,由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董某已预交,蒙某某在履行判决内容时一并给付董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岑 兰

审 判 员  钟兆林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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