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曹泽茹。
被申请人曹敬奕。
被申请人李娅兰。
被申请人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烧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娅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夏火箭与被申请人曹泽茹、曹敬奕、李娅兰、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火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泽茹、曹敬奕、李娅兰、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44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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