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8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2
申请人贵州滕济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富源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廖培强。

委托代理人杨晖,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安龙县康庄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萍。

申请人贵州滕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龙县康庄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滕济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滕济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贵州滕济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龙县康庄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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