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8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2
申请人杨海涛,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嘉军,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捷,证号2301150421068。

被申请人陆柳清。

被申请人刘长秀。

申请人杨海涛与被申请人陆柳清、刘长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柳清、刘长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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